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伯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邓志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仁鹏,中方县明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香洲路牡丹富贵花园8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761554。

法定代表人:苏本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春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昭健,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谢伯发与被告邓志彪、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谢伯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伯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伯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37元,减半收取322.68元,由原告谢伯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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