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雪岩,女,1968年08月08生,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张俊伟,男,1964年11月10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单玲,女,1968年09月11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李雪岩与张俊伟、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7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张俊伟、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岩借款本金1025886元,及该本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8826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2846元,由被告张俊伟和单玲共同负担。因被告张俊伟和单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雪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扣划39597.7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张俊伟有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段××小区××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62745元,于2021年7月15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由竞买人李娟于2021年7月16日二拍成交,成交价为563333元。 3、查明被执行人张俊伟名下有豫C×××××号五菱牌汽车,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对该车辆的强制执行。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信息,因退保后价值较低,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保险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02930.74元(暂未扣除抵押款等相关费用,实际到位金额以扣除抵押款等费用后为准),除提存款外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被执行人张俊伟名下有豫C×××××号五菱牌汽车,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对该车辆的强制执行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俊伟和单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雪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书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