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岑松镇屯州工业园区园方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H3NWD23。 法定代表人:刘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尧,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569216471C。 法定代表人:张雷鸣,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2675041.3元以内予以冻结或者在账户资金不足时对其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予以查封。 申请人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贵州)保险单及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2675041.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其账户资金不足时对其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在2675041.3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派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贤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芳 书记员杨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