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夏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强诉被告夏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强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高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智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