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柳井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妍与被告柳井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妍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悦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