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紫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