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茄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相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加伟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山、温云凤、李天晰、曲相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加伟于2021年8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合议庭向上诉人王加伟依法释明了其撤回上诉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加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加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4.05元减半收取7377.02元,由上诉人王加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