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男,汉族,个体,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马某1,男,回族,司机,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市西城支公司,驻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34298F(1-1)。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市西城支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青海汇安物流有限公司,驻青海省格尔木市金峰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49UB1U。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男,回族,青海汇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诉被告马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市西城支公司、青海汇安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陆某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市西城支公司、青海汇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