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邹城市,住邹城市。
原告:孔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邹城市,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连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邹城市,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孔焕英、朱建与被告连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孔焕英、朱建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焕英、朱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焕英、朱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孔焕英朱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