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良梅,女,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人。
被告:阴芳,女,海东市乐都区人。
被告:共德姐措,女,生于****年**月**日,藏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居民,现住古城大街。
被告:时兰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居民,现住该镇城中。
审理经过 原告韩良梅诉被告阴芳、共德姐措、时兰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韩良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良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韩良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