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龙,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欧美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秀丽与被执行人欧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美清赔偿3513.04元给申请执行人温秀丽,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欧美清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含财付通、支付宝)存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履行完毕所有债务,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胜武
审 判 员 彭姿雁
审 判 员 黄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子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