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李俊儒

出生日期

1990年8月13日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户籍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

此前所受行政、刑事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65号

指控事实

2020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俊儒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宁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大学门前时,路遇民警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李俊儒不听从民警指挥强行冲卡,继续驾车行驶至本市市南区基隆路小学附近,与停放在此处的鲁BXXXXX、鲁BXXXXX、鲁HXXXXX、鲁BXXXXX、鲁BXXXXX号车及人行道隔离石墩、东海香饭店门前相关隔离设施、电线杆相撞,造成六车损坏,隔离石墩、饭店设施、电线杆损坏,李俊儒被当场抓获。李俊儒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经鉴定:在送检的李俊儒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俊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俊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艳 霞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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