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李俊儒
出生日期
1990年8月13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户籍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
此前所受行政、刑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65号
指控事实
2020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俊儒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宁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大学门前时,路遇民警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李俊儒不听从民警指挥强行冲卡,继续驾车行驶至本市市南区基隆路小学附近,与停放在此处的鲁BXXXXX、鲁BXXXXX、鲁HXXXXX、鲁BXXXXX、鲁BXXXXX号车及人行道隔离石墩、东海香饭店门前相关隔离设施、电线杆相撞,造成六车损坏,隔离石墩、饭店设施、电线杆损坏,李俊儒被当场抓获。李俊儒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经鉴定:在送检的李俊儒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俊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俊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艳 霞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