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被告:淄博高新区石桥北味快餐店,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万杰路79号天府名城小区甲21号商铺。
经营者:姜爱霞。
审理经过
原告王真诉被告淄博高新区石桥北味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