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
诉讼代表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雄,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飞鸾镇二都上村。
法定代表人:陈康辉。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