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郎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原告刘郎头之子。
被告:陈庆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深州市深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企业城中心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赵宏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郎头与陈庆恩、深州市深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衡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郎头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郎头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刘郎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