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父),****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春红(兼王某1之母、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张菊、丁春红因与被上诉人王彬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彬彬就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32号公房与北京东方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宣仁庙周边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解除及补偿协议》并实际领取了各项补偿款,该协议中明确记载有涉案房屋户籍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但并未列明各项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及标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对案涉补偿款是否属于或者哪些属于共有财产径行判断,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此外,因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如案涉补偿款确实属于或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则应当根据事实查明情况明确共有权主体,如涉及非本案当事人利益,应当询问相关主体关于共有物分割的意见后,再对是否应予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1、张菊、丁春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 49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