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梅卫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梅卫锋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8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梅卫锋应缴交违法所得200元。因梅卫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梅卫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梅卫锋拒收本院执行通知书,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能查询到梅卫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梅卫锋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梅卫锋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梅卫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梅卫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梅卫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81执9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梅卫锋负有继续履行缴交违法所得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梅卫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