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锴,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