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芷江金龙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镇七里桥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07495530111。
法定代表人:邱荣辉。
被告:芷江绿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坪铺乡五里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584900669H。
法定代表人:张朝来。
审理经过
原告芷江金龙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芷江绿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芷江金龙汽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芷江金龙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芷江金龙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芷江金龙汽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