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刘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预备党员,被捕前住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新与被执行人刘晓兵退赔纠纷一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薛新与被执行人刘晓兵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薛新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

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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