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明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翼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代明兴诉王翼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代明兴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3592.30元,未执行83592.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翼宇名下无银行信息、无车,虽有不动产一套但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翼宇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代明兴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翼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