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田祚权,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人邓传锦,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田祚权以被告人邓传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自诉人田祚权于2021年5月18日以被告人邓传锦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且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田祚权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邓传锦的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田祚权撤回对被告人邓传锦的自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绍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倩 书记员(兼)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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