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厦门象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10层06之一。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戴隆宇。
被申请人:关妍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李树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象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关妍妍、李树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象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妍妍、李树刚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关妍妍、李树刚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