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江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文军与被告江正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文军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正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文军撤回对被告江正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文军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常红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剑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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