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江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文军与被告江正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文军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正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文军撤回对被告江正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文军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常红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