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双龙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石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王建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双龙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王建宏名下银行账户及沙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资金70,62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7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王建宏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0,62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建宏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0,6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王建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尾号9573账户(实际冻结3.93元)银行存款70,6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王建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28d账户(实际冻结2.1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