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杜菊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刘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菊初、程建军与被告刘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杜菊初、程建军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菊初、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菊初、程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杜菊初、程建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倩 书 记 员  钟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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