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杜菊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刘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菊初、程建军与被告刘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杜菊初、程建军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菊初、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菊初、程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杜菊初、程建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倩 书 记 员 钟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