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志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秀云,女。 被执行人:刘云贞,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云、刘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