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马云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居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铁岭村。 法定代表人罗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繁荣街荣建里。 法定代表人吴彬,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居福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云春于2021年1月4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天红铭居5号楼3-8-2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马云春称,贵院将案外人所有的天红铭居5号楼3-8-2房产当作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现请求中止对异议人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马云春的丈夫王永良(现已死亡)及代理人王颖(案外人马云春和王永良女儿)的名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王永良原有房屋),房屋所在地点兴隆社区,两个有照砖木结构房,面积分别为32.51㎡和34.17㎡。第二条,乙方王永良在动迁区域内有房照贰个,正式户口2户5人。第三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情况,评估补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估价金额单价为890.00元,合计62420.50元,装修补偿金额8482.00元,以上合计补偿金额为70902.20元,第四条,甲方(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天红铭居小区住宅5号楼3-8-2、4号楼1-5-2,建筑面积分别为62.06㎡和69.34㎡,予以产权调换。同日,以王永良名义将置换房屋面积差价补交完毕。2020年7月21日,我院查封了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石桥市××小区××楼3-8-2【(2018)辽0882执76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王永良名下的两份产权证照、死亡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专用收款收据、房屋拆迁验收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但该财产的来源是案外人马云春的丈夫王永良名下两处房产,通过房屋拆迁置换而来,其产权性质已明确为王永良财产而非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财产,王永良已死亡。案外人马云春做为该财产继承人,对执行该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院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天红铭居5号楼3-8-2住宅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佳才 人民陪审员 杜俊蒲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刁海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