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政,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车付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园物业公司)与被告车付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树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家园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熊新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车付来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家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1,800元及违约金1,944元,共计3,7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车付来系正阳县真阳镇庞桥社区业主,居住于庞桥社区西区出口南第一排西起第一家。原告新家园物业公司自2018年12月26日与庞桥社区居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修剪及日常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收费标准为600元/年、每年物业费于当年1月31日之前缴纳,并约定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应按3‰/天交纳违约金。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车付来未答辩,未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居住社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与正阳县庞桥社区居委会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对该社区进行了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告在原告向其书面催交后,仍未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为1,2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1,800元应予纠正。关于原告请求违约金1,944元的问题,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故本院酌定按照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200元的20%标准计算违约金,即24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车付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00元及违约金24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车付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