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兴杰,男,67岁,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太与被告张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永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0月29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2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转账给卢海滨20万元,尚欠12万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永太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永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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