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西玉龙街211。
法定代表人王毅峰。
被执行人宋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宋冰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401.73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 浩
执行员 赵启发
执行员 唐志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