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1诉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效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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