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菅晶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00983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菅晶莉与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鹏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 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