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