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轩宁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涂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段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杭兴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徐苗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杭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杭富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杭富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轩宁清与被执行人段富林、涂延、杭兴娥、徐苗苗、杭富强、杭富伟、杭富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3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富林、涂延、杭兴娥、徐苗苗、杭富强、杭富伟、杭富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轩宁清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涂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富林、杭兴娥、徐苗苗、杭富强、杭富伟、杭富刚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