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颍州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4363Q。 被执行人:夏永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永新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史向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