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
被告:杜彦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与被告杜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新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