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树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宝,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宝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树文与被告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树文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