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石选集、尹静: 你二人与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借款利息31767.5元。 (2)支付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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