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波,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 被告:张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