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茆师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春立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市惠阳劳人仲案字【2020】3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春立工伤捌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1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61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810元。三、由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春立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2月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924元。四、由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春立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11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850元。五、由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春立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王春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裁定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323374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请求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0】38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2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3民特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马鞍山市嘉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0】38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该裁定已于****年**月**日出生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扣划到案323374元。至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323374元,其中318694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春立,本案执行费4680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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