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高力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尚,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亦雨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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