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平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630号。
法定代表人:匡华平。
被执行人:刘克川,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29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了华蓥市平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克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平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平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1602执1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