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秦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