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丹,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西城棚户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西段纺织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0207282P。
法定代表人:李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红亮,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斐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西城棚户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西城开发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斐收到周口西城开发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以新冠疫情等原因为由申请延期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以短信彩信方式将延期申请发送给周口西城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周口西城开发公司对于薛斐的延期申请是否准许并未向薛斐进行回复,薛斐也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参加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周口西城开发公司在此情况下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一审认定视为薛斐放弃了表决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薛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