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士侠,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周国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士侠与被执行人周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400.00元,案件执行费58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2021年3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息红利,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开户给予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不足800.00元;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进行了传统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均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回复现在北京工作,因疫情期间不可随意离京,无法到庭;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基本无变化;

本院查明 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滦平县城有经营宝岛电动车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经查明,现宝岛电动车实际经营者为李春菊,李春菊于2021年3月份与宝岛电动车厂家签订代理合同,与被执行人周国旺无代理关系;

七、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均非被执行人周国旺所有;

八、将被执行人周国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盖世杰

审判员  张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中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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