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7日10时58分,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VC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昌乐县朱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皂户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姜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