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7日10时58分,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VC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昌乐县朱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皂户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姜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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