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供销社合作社,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174683083N。

法定代表人:孟广奇,该单位主任。

被告:王爱辉,女,住漯河市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供销社合作社诉被告王爱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供销社合作社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供销社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供销社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王爱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供销社合作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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