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聪(系申请人姐姐),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褚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王路,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5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褚浩驾驶的、登记在王路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现因被申请人褚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褚浩驾驶的、登记在王路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现停放在睢宁县常青停车场,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秀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倪 芬 书 记 员 薛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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