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桂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武(徐桂平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龙山新新家园2层201室(竹楼)。
法定代表人:聂超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强,北京宇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桂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简称万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16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桂平申请再审称:万通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公共设施严重损坏拒绝维修,2020年6月之前小区处于脏乱状态。房屋露台外风帽无法使用,水流量小,墙皮脱落。一审庭审中万通物业公司予以认可。既然万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审判决不予减免物业费用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万通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1、关于徐桂平提出万通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是无事实依据的。万通物业公司设有24小时报修电话,有明确记录并跟进完成维修。工程部按时对公共设施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有《公共设施巡视检查记录》为证。2、万通物业公司外聘保洁公司每天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扫,每周对保洁工作进行抽查,有严格的管控流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保洁工作抽查记录为证》。3、露台外风帽无法使用,是由于徐桂平在装修过程中侵占公共露台,堆放施工材料,有《装修整改通知为证》;水流量小,属于供水压力阀问题;徐桂平长期在公共楼道堆放物品,拒不清理,无法正常开展墙面维修工作。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徐桂平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再审情形的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徐桂平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再审请求事由已经一审审理裁判。因此,本案中徐桂平所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桂平的再审请求。